2015年12月27日 星期日

碳權交易

「碳權交易」源自1997年京都議定書規範,議定書中規定38個附件B的先進國家及歐盟,必須以自己減量或和別國合作方式,來達到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的。我國雖非議定書洽簽國之一,但我國善盡世界公民角色,也提出願意做好排碳量管理的承諾。一家工廠若能減少碳排放量,減量的額度就是「碳權」,可拿來當作商品買賣;相對的一家工廠若無法達到政府規定的減量額度,則可藉由購買碳權,抵銷減碳義務。透過碳權交易,可讓一國的碳排放維持一定的總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