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月28日 星期四

緊急處分

指公司發生財務困難、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,向法院聲請重整時,由於法院審查可能需要一段時間,為避免在裁定重整前,債權人搶先處分債權,法院可先裁定「緊急處分」,在一段期間內凍結公司的資產與負債,停止任何公司破產、和解或強制執行的程序或轉讓公司股票。緊急處分期間不可超過90天,必要時法院可以裁定延長,但延長不能超過90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