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月2日 星期六

風險資本適足率

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,意指符合保險業資本適足率所需的資本額,為檢視保險業清償能力之指標,保險監理機關依風險基礎資本適足率,檢驗保險業者資本是否足以承擔經營風險。風險基礎資本分為資產、保險、利率及業務四種。保險業依據公式估計各類風險係數,以求出總風險基礎資本額,再將公司調整後自有資本額除以總風險基礎資本額,即可得到風險資本適足率(Risk-Based Capital, RBC)。而保險監理機關依風險基礎資本適足率所屬等級之不同,進而採取不同的監理行動,風險資本適足率低於150%,監理機關將進行接管的行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