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

全額交割

有別於投資人在成交日的次一營業日才款券交割的普通交割,投資人要買賣股票須在委託當時交款或交券,券商才會受託買賣,稱作「全額交割」。目前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9條規定,上市公司有最近期財報每股淨值低於5元、依公司法第28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、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普通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、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等14項,股票都會被列為全額交割。